1、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者所建工程对其他工程构成威胁的,按照一般无效合同处理,已完成部分拆除,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返还。
2、工程质量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则已完成建设工程归发包方所有,承包人付出的劳动由发包方按照个体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给施工方。
3、发包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还应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承包方存在过错,承包方对自己损失自负,同时赔偿发包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程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