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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问题:
违约金和滞纳金的区别?
【买卖合同】
答案: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可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因此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滞纳金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职能的顺利实现,对迟延履行缴纳法定税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惩罚性的货币金额。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可见,滞纳金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民事主体间签订合同时,在约定违约条款时,不宜用滞纳金,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不必要的损失,建议都约定为违约金。
【赠与合同】
问题:
经过公证的赠与与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在效力上有何区别?
【赠与合同】
答案:
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没有完成之前,即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
【借款合同】
问题:
借条应该怎么写?
【借款合同】
答案:
一般情况下借条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表明该条据的性质)、借款目的、出借人全名(附身份证号)、何时收到款项、借款金额(汉字加阿拉伯数字)、交付形式(现金或银行转账)、借款期限、借期利率(如无利息可不写)、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如无利息可不写)、借款人全名(附身份证号)、出具借条日期等。
【建设工程合同】
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建设工程合同】
答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除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存在例外情况:即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行纪合同】
问题: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什么救济措施?
【行纪合同】
答案: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行纪人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向法院起诉。
【居间合同】
问题: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居间合同】
答案: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担保合同】
问题:
被担保的债权合同约定人保先于物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如何担责?
【担保合同】
答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则债权人可按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即人保优先于物保。
【承揽合同】
问题:
承揽人的留置权如何行使?
【承揽合同】
答案: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毁损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有约定外,承揽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定作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定作人逾期履行的,承揽人方可依法就留置物予以处理。
【租赁合同】
问题:
发现租户擅自将房子进行转租,应该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
答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委托合同】
问题: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答案: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负有的注意义务不一样,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也不一样。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受托人应当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或行业经验、谨慎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目的,受托人无论是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
问题:
客运合同是否包括旅客行李运送的内容?
【运输合同】
答案:
客运合同的运送对象不限于旅客,通常情况下还包括旅客的行李。但是旅客的行李运送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运输合同,而是附属于旅客运送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旅客携带的行李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否则应办理托运手续。
【保险合同】
问题: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
答案:
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三是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四是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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