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
点击量:13953次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25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4日,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莉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汪莉向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购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203号项目15栋24-3号房。汪莉在签署《认购协议书》时向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余下定金10000元及团购费20000元于2014年9月15日补缴清,如未补缴清,房屋可另行销售,已缴定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被告汪莉于2014年9月14日向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定金20000元,由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汪莉出具定金收条两张,并加盖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014年9月15日,被告汪莉向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团购费2000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汪莉出具收据,并加盖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退款,并提交退款申请书,退款申请书载明:客户汪莉于2014年9月15日在星都会楼盘办理团购申请房号15-2403,现本人持身份证和团购申请凭证申请退还团购诚意金,即本人自愿退出此楼盘团购活动。重庆市大泽职业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客户退款申请书及相应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客户相应款项,银行账号6226201100740181,扣除银行手续费1笔金额80元,退款金额19920元。2014年9月26日,原告通过其公司工作人员邹娟向被告汪莉通过交通银行转款19920元。2014年9月30日,原告通过其公司工作人员邹娟向被告汪莉交通银行转款2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汪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20000元。
二、盈科律师点评
原告任胜东与被告天元公司签订的《楼盘销售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双方达成的损失额为7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故原告已经履行的销售房屋应得的佣金被告应当支付,并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的滞纳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