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委托合同

证券公司职员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金融类理财合同是否有效?如合同无效,证券公司职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8

无效。

金融类理财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而签订的,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黄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合同。对此,北京地区有专门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主题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机构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2.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4.其他主体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所以,证券公司职员作为自然人,无权作为受托人签订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合同无效后资金损失承担的问题,一般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公平原则等进行确定。证券公司的职员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明知证券法和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受托操作股票、期货交易,负有主要过错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判令受托人赔偿委托人的本金以及银行利息损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