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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0

此处企业法人指的是非金融企业法人。对于非金融企业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会一概认定为无效。如果双方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出借人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实际经营放贷业务或以放贷业务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都存在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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