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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一物二卖,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什么优先顺序履行?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17

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已卖与一方后,但尚未履行交付或登记义务前,又将标的物卖与第三人。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就同一标的物成立的数个买卖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由出卖人向其中一人履行,并对其他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无需办理标的物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中,多个买受人可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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