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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第三人侵权受到的损失,能否要求委托人赔偿?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8

《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第三人侵权受到损失,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对受托人承担赔偿损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托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过错,如果损失产生后受托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委托人无须赔偿;二是损失的产生与处理委托事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为确定、具体的,损失不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如委托人指示的错误等;二是第三人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如第三人侵权或者违约等;三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遭遇天灾、意外事故、战乱等事件,如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大暴雨,受托人因此而感冒,支出的相应的医药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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