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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能否要求委托人赔偿其因完全履行委托合同将获得的可得利益?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8

不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的动摇而解除。当事人可依据上述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的裁判意见,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受托人为履行委托合同支出的费用等。不包括完全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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