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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17

北京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你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外,该指导意见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外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别提醒,如果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等政策性房屋的情形,该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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