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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务未完成,委托人是否应支付报酬?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8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事务未完成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二是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不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导致的;三是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以完成委托事务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

委托事务未完成,受托人的报酬一般根据委托合同关于支付条件、计费依据、计算方式等约定核算。如果委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成就,即便委托人自行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或者比例将报酬支付给受托人。委托合同关于报酬的支付条件、计算方式、计算依据、比例等约定不明确或者未作约定,则委托人可以按照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进度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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