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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订立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应视为公司借款行为还是个人借款行为?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1-08

    法定代表人订立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的效力不应一概而论。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在其经营活动中订立借款合同,应为公司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在与公司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中订立借款合同,则应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未表明其身份,难以认定借款性质时,则应综合以下情节予以认定:(1)借款合同或借条内容是否注明公司名称,落款处有无注明签字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2)借款的用途,是为购买生产资料、周转经营,还是为了法定代表人个人用途;(3)借条出具的时间和地点是在公司办公地点、经营场所,还是在法定代表人私人住址,以及是否在经营期间出具;(4)公司是否知晓该借款,是否进行过确认或否认。例如公司是否向出借人偿还过部分借款,是否知晓借款存在后作出过否定的表示等。总之,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出具的收条应为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需要综合上述情节予以认定,对于确实难以查明借款人主体的情况,应当以认定为个人借款行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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