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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旅客或托运人是否享有强制缔约权?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9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般属于公用企业,其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因此,为保护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一般情况下享有强制缔约权,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运人的运输必须属于公共运输。“公共运输”是指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输,比如铁路、航空、出租车等运输方式,都属于公共运输,但个体承包运输车辆一般不属于公共运输。二是旅客或者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必须是通常、合理的要求。对于旅客或者托运人不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有权拒绝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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