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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可否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2-22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文件。因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工程结算分为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已经就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索赔等问题达成一致。故除非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为无效或者撤销,任何一方无权在诉讼中要求重新计算。
    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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