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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效力问题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20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了解到,若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上述标准,则超出的部分利息应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每期偿还约定利息的,其约定的利息也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此外,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的,如果除了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还有其他合理费用 的,其总额一般也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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