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买卖合同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如何处理?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7-17

夫妻共有房屋的买卖以产权登记是否明示为共有房屋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予以考虑。第一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买受人出示房产证,即买受人已经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证明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权代理,签订合同的一方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有足够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表见代理,签订合同的一方买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但买受人有证据表明其有正当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另一方知晓房屋买卖行为表示同意或者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可实际履行。除此之外的情形,合同有效但因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法履行,出卖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夫妻一方权益的除外。第二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屋产权登记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披露共有状态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买受人善意且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夫妻一方共有权益被损害的可向另一方主张房屋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