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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筑工程(即“挂靠”)包括哪些情形?

盈科(北京)律师 2016-02-04

     目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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