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楼盘销售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现委托乙方对甲方在潼南县江北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欧怡小区进行独家销售;项目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项目住宅可销售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项目商业可销售建筑面积月2000平方米;合同期限: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乙方销售佣金提成比例为物业总销售金额之2%;销售佣金计算方法:销售佣金=实际销售建面单价×销售建筑面积×2%;乙方销售单价超出双方约定的低价(每套价格详见低价表)以上部分,作为溢价利润,溢价利润的提取方法为:甲方60%,乙方40%(注:乙方溢价利润在当月佣金结算时一并计提);自销售之日始的第一个月结算佣金为实际销售建面单价×销售总建筑面积×0.6%(即佣金的30%);自销售之日始的第二个月开始结算佣金为实际销售建面单价×销售总建筑面积×0.8%(即佣金的40%)【此时甲方补足所扣第1项乙方佣金的0.2%】;乙方销售比例在可销总建筑面积达到50%时,结算佣金为实际销售建面单价×销售总建筑面积×2%(即佣金的100%),开始逐月据实结算【此时甲方补足所扣标注(1)和(2)中乙方佣金的1.2%】;乙方溢价利润佣金逐月据实结算;乙方与甲方销售佣金提成结算时间为自销售之日始每次月的3日前;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佣金,则每超过一天按应付佣金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途毁约,承担按销售总额1%的违约金给乙方等主要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对外销售楼盘,楼盘销售至一半时,2010年11月起因被告原因自行销售,致使双方签订合同未再履行。2010年4月、6月、7月、10月原告销售房屋的佣金共计16.1391元,被告天元公司未支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如诉称。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楼盘销售委托合同》,并确认因被告违约致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70万元。未付佣金的滞纳金双方同意从201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按约定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一、被告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胜东销售房屋佣金16.1391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二、被告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胜东违约金70万元。
二、盈科律师点评
原告任胜东与被告天元公司签订的《楼盘销售委托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双方达成的损失额为7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故原告已经履行的销售房屋应得的佣金被告应当支付,并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