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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11

一、基本案情

    A与B 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C与D。A、B与C签订赠与合同约定:A、B共有的房屋产权赠与C,归其个人所有。C必须保证A、B在该房屋内终生居住,并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并自愿承担对D(智障)赡养义务,包括日常照顾、医疗等等。赠与合同签订后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遇到房屋拆迁。A、B、C、D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是C一次性补偿D人民币3万元;二是甲方仍按照赠与合同内容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三是A、B在老家的房屋所有权归D所有。现A、B、D居住在拆迁安置房屋内。A、B起诉撤销赠与合同。原告在庭审认可被告不定期支付生活费,带原告就医等。结合之后签订的协议,表明被告对原告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二、盈科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撤销权有两种,一种是任意撤销权,一种是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撤销条件是:一、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但不包括《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二、撤销权的行驶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

法定撤销权又分为两种,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赠与人以外的人的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一、至少需要具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情形之一;二、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或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转移但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合同情形;三、受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赠与人以外的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具备的条件:一、行使主体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文能力;三、受除斥期间六个月的限制。

    本案中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履行了赡养义务,并且基于兄弟情义照顾其兄弟的日常生活以及医疗等情况。不符合撤销条件,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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