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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17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日,B公司、A公司订立合作代理进口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进口指定商品,货款、税金及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B公司代为支付,A公司于B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日起三个月内连同货款及关税、增值税、银行费并另加总额6%一并支付给B公司,B公司另行收取进口总金额1%的代理手续费,B公司将货款、税金及银行费支付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提供给A公司以便A公司付款等。合同签订后,B公司自同年6月至9月共完成了A公司委托的6笔代理进口业务。2009年1月4日,B公司、A公司经核对账目,A公司确认截止2008年12月31日欠B公司人民币713,781.37元(以下币种相同),此款不包括因A公司延迟付款应承担的超期费。此后A公司归还B公司6万元。同年12月21日,B公司、A公司签署了一份还款计划书,A公司在该计划书中确认因经营困难,未按原协议规定的期限归还B公司的垫资,经共同对账确认,A公司共欠B公司货款653,781.38元,并承诺以本金加超期费的方式分批归还欠款,具体如下: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6万元本金及超期费11,615.76元、同年5月31日前支付本金12万元及超期费16,749.65元、同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178,000元及超期费27,357.62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本金295,781.38元及超期费48,890.44元,合计支付本金653,781.38元及超期费104,612.87元;如不能如期足额还款,视为A公司再次违约,B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讨本金及超期费(本金某2%某超期月数)。此后,A公司未能归还协议约定的款项,导致本案诉讼。B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本案的起诉材料。

    一审判决:一、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公司垫付款653,781.38元;二、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超期费104,612.87元;三、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超期费81,538.28元(653,781.38元本金中的6万元自2010年3月16日起算、12万元自同年6月1日起算、178,000元自同年9月1日起算、295,781.38元自同年12月1日起算,均算至2012年3月12日,按照月利率0.68%计算)。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盈科律师点评

    首先,B公司、A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体现了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已有约定,B公司将货款、税金及银行费支付凭证原件或加盖公司章的复印件提供给A公司,为便于A公司核对后付款,但在协议履行后,A公司与B公司共同对账目清单进行了确认,明确了欠款金额,对此双方还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由此证明,A公司对本案所欠款项并无异议。

    再者,B公司诉请要求A公司归还758,394.25元,根据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前述款项应包括了本金653,781.38元及分别分段计算至约定分期还款期限的逾期付款超期费104,612.87元(其中本金6万元算至2010年3月15日、本金12万元算至同年5月31日、本金178,000元算至同年8月31日、本金295,781.38元算至同年11月30日),两笔款项属性不同应当予以区分;由于A公司未能按还款计划归还任何一笔款项,持续占用了B公司的资金,故应在前述104,612.87元超期费之外继续赔偿B公司损失。B公司以758,394.25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超期费,其中包含了对104,612.87元超期费计算的复利,复利部分法院不予支持;B公司按月利率0.68%计算超期费低于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2%的计算标准,B公司自愿降低约定的利率标准,法院一般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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