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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盈科(北京)律师 2015/08/11

一、基本案情

    A与B于1980年相识;A与C于1998年相识,后一直保持特殊男女关系。2005年A与B签订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买了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A。2007年A与B登记结婚。2008年,A与C签订赠与合同。合同内容为:A自愿将坐落在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赠与C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该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诉争房屋过户至C名下。A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法官庭审时向原告释明,如A认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应以B的名义向法院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二、盈科律师点评

   首先,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

   其次,房屋已经转移,赠与人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该赠与合同已经生效,赠与行为已经全部完成。

   最后,法官庭审时向原告释明,如A认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应以B的名义向法院主张赠与合同无效。A明确表示B现定居香港,不愿就此房屋诉讼主张权利。B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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